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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安全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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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8-8 22:54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。

《两高解释》第三条规定: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“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”。本条明确将“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”的情形,也就是“人肉搜索”泄露他人信息纳入了刑法适应范畴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如何规定:本条罪名为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】,相关内容是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上述规定处罚
发表于 2018-8-8 23:13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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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8-8 23:38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去年实施的
发表于 2018-8-8 23:39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看懂发这个贴子的意思~!
 楼主| 发表于 2018-8-9 00:06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dforel 发表于 2018-8-8 23:39
没看懂发这个贴子的意思~!

转发啊,今天逛贴吧发现有“大佬”挂人,这是下面的一个回帖,顺手转发了,顺便感叹下,法律不是没有,执行是个问题……
发表于 2018-8-9 00:17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组长 于 2018-8-9 00:22 编辑

我刚发帖时候, 就有不止1个人找过来了,   
跟我普法... 说的就是这个
侵犯了kana的 隐私肖像权   该承担什么责任,承担就是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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